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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章程
(2020年12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Insurance Intermedia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GIIA。
第二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登记设立,由依法在广东省(深圳市除外,以下简称“我省”)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中介行业相关的机构及院校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广东监管局机关党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管理人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八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并定期报告党建工作情况。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会的宗旨:深入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行业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十四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督促依法合规经营。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组织制定行业标准。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理事会授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中介行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技术和服务规范、行规行约;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中介行业诚信制度、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四)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本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行业及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可提请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五)定期组织会员机构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六)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参与同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
(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与监督管理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受会员委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四)指导建立行业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设计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接受和办理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符合本协会宗旨的事项;
(七)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及服务职责:
(一)协调会员机构间、会员机构与从业人员间、会员机构与非会员机构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二)协调会员机构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五)构建行业教育培训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承办保险中介行业相关的各类考试;
(六)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责: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二)关注保险中介行业热点、焦点,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三)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四)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交流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规创办信息或专业刊物、开办网站。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实现信息共享;
(二)加强与其他相关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
(三)积极参加国家级保险组织,搭建全国性交流平台,引导行业拓宽视野,拓展对外合作领域和空间;
(四)组织参加国际、国内及兄弟省份会议和业务活动,服务行业走出去,学习、借鉴外部先进技术和经验;
(五)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上述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构成,包括:
(一)依法在我省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
(二)在广东省内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行业组织,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三)依法在我省设立,为保险中介行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风险管理、理论研究等服务的机构、院校以及与保险行业相关的服务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二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代理(经纪)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保险公估机构及省外保险中介机构驻粤分支机构应完成机构设立报告;
(三)在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二)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按规定缴纳会员费;
(四)由会长办公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二十二条 每家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代表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并配合履行相关变更手续。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该会员单位在本会理事会或监事会职务,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需履行法定程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监督决议执行情况;
(四)向本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五)出席会员大会,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和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自律公约、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本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六)按规定缴纳会员费和本会决议要求缴纳的其它费用;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会员单位的会员费按年度缴纳,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及监事长单位的会员费缴纳标准为每年50000元;
(二)保险兼业代理类理事单位、监事单位及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普通会员单位的会员费缴纳标准为每年20000元;
(三)保险专业中介类理事单位及监事单位的会员费缴纳标准为每年10000元;
(四)普通会员单位的会员费缴纳标准为每年3000元。
第二十六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三)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四)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代理(经纪)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或被处罚不能继续在我省开展保险中介业务或相关业务的,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和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因故未出席会员可以委托本机构其他人员或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每届五年。
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理事通过会员自荐或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对会员的处分,审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审议会费收缴标准提案,并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八)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薪酬事项;
(九)制订行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机构其他人员或其他理事作为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4名。
监事会成员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正廉洁;
(二)热心本会工作,努力推动行业发展,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金融业禁止从业的情况;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原则上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可授权常务副会长负责本会日常管理工作。
本会的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及选任制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选任制秘书长人选可以是党建领导机关或业务指导单位提名的会员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及理事会会议;
(二)主持本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四)主持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及秘书长助理人选;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或经授权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出席理事会会议及会长办公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
(五)提名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解聘及薪酬事项,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出现违法违纪、有损行业利益的情况或因其他原因需要离任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可以提前离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提前离任的,可提前按前述程序改选。会长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会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确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方案,讨论通过后交理事会审议;
(二)讨论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意见,讨论通过后交理事会审议;
(三)讨论新会员入会及会员层级调整事宜,讨论通过后交理事会审议;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人事薪酬、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五)讨论中介协会大额财务支出,审议通过后执行。
会长办公会的成员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选任制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长助理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须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选任制秘书长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上述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如下: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章程规定及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办法收取会费和其他活动经费。经理事会批准,社团组织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市场运作,其他收入应当用于本会自身建设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做好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除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外的其他分配途径。本会每年初将本年度财务预算及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向理事会通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四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时需要注销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组成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转赠给予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未找到与协会章程相关的结果。